违停怎么申诉,哪些违停可以申诉免罚( 四 )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决定不予受理,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 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除上述规定外, 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 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

三、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 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 。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 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 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 。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
(3)调查取证, 收集证据 。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 。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 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 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 即推定为合法, 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 。 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3、复议申请的撤回 。 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 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 可以撤回 。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行政复议终止 。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 情况复杂,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 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 内容适当的, 决定维持 。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适用依据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越权或者滥用职权,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决定撤消 。

推荐阅读